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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转让方)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浏览 0次 发布时间 2020/10/2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转让方)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转让方)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转让方)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转让方)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转让方)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 2020年10月22日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 联系人:曲先生 联系电话:1523717226 住所地:郑州市商务外环路河南传媒大厦26层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转让方)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73313132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6号 公告清单(基准日:2020年7月8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罚息 代垫费用 担保措施 1 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 1070 148.73 4.39 李文方、许芮、陈连发、闫玉青共有房产抵押;李文方、许芮保证 2 南阳建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600 166.74 2.97 赵涛、雷娜共有商业房产抵押,同时承担保证责任 3 南阳市汉和机械有限公司 500 186.75 4.69 南阳市汉和机械有限公司房产土地抵押;曲红森、张英、吴祖超保证 699.99 161.48 4 河南省恒昌粮业有限公司 260 107.6 4.36 王明波、郑朝辉名下房产抵押,同时承担保证责任 200 82.77 5 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 750 414.52 3.21 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土地抵押;马骥、关朝瑞、黄聚林、徐烨保证 6 南阳市海拓商贸有限公司 800 315.62 3.39 南阳祥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王丽娟、李文元保证 7 新野汉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99.99 180.96 4.76 新野县福来居服务有限公司土地抵押;新野县豫新纸业有限公司、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刘继业、郭彩娟、张红伟、张艳平、刘子照保证 8 新野县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999.99 362.7 4.31 郑耿立、王爽房产土地抵押;魏旭、苏晓阳、郑耿立、符润芸保证 9 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600 208.8 16.68 新野县金志纸品彩印有限公司土地抵押;刘子照、郭彩娟保证 1300 452.49 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刘子照房产抵押;刘子照、郭彩娟保证 10 新野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 1150 446.3 5.2 新野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土地房产抵押;田春勤、张新保证 11 桐柏明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90.55 4.66 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抵押;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禹明群、许宝荣、王美珍保证 12 桐柏新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 305.01 4.59 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抵押;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禹明群、许宝荣、王美珍 13 河南省惠农保利肥业有限公司 299.44 60.09 2.4 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保利、王艳梅 764 245.38 3.51 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市天河农资配送有限公司、王保利、王艳梅、李婉、黄子鹏、闻延荣 14 桐柏县金辉工贸有限公司 150 11.48 0 桐柏县银春贸易有限公司、桐柏金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兆辉、陈明枝 15 河南省达润商贸有限公司 500 54.06 2.51 南阳市恒润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房产抵押;范喜太、尹金瑞、续英杰、尹金华保证 1500 165.51 5.96 16 唐河恒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953 667.79 7.06 周艳明名下土地抵押;河南凯璟置业有限公司、周永明、周艳明保证 17 河南省霸声实业有限公司 2500 798.98 17.18 河南省霸声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房产抵押;马守海、马守阳、吕太鑫保证 19578.41 5713.1 101.83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利息余额,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