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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办:相关部门正研究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具体方案

浏览 1次 发布时间 2012/10/09

 人民网北京10月9日电 (记者 田兴春 李婧)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发布会上介绍白皮书发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回答德国世界报记者有关劳教问题未在白皮书中体现的疑问时,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上告,被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湖南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签发“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劳动教养一年。

  一个未经法院认定有罪的公民,居然被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剥夺人身自由一年?但根据我国的劳教制度,不要说一年,即使三年也照样关得。何吉上的遭遇,拷问的是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建国初期对社会稳定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这个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制度,已经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它违背宪法,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可以不经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权力的滥用。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适用劳动教养时,其所受的处罚甚至可能高于刑罚。以何吉上为例,即使他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由于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受到的处罚可能是拘役刑,还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而何吉上不构成犯罪的结果却是被劳教剥夺人身自由一年。这里就形成一个悖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比构成犯罪的处罚还要重。这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更为重要的是,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很容易成为地方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导致权力的滥用。

  第三,劳动教养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司法程序正义。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且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严重损害司法程序正义,笔者以为,劳动教养制度是该退出历史舞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