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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的房子被他人私卖14年 流浪十几年无人过问

浏览 84次 发布时间 2014/12/24
这起拖了4年多的“民告官”案,在已经作出的判决中,罗绍海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有关部门行政违法,却未纠错承担责任。对此,法律界有关人士发表了看法。   一级律师翟玉华:   区农办存在侵权应赔偿   武陵区法院判决认为,武陵区农办参照常德市《关于公有住房售后退房、换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罗绍海享有的66%房改房产权作价6233.7元回购,价格基本合理,回购款抵减了罗绍海所欠区农村基金会借款,虽然申请注销、变更产权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没有侵犯罗绍海财产所有权的主观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早在2010年,武陵区法院和常德市中院就先后裁定,注销罗绍海房产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未因此产生直接财产损失,不支持赔偿。   为罗绍海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袁志鸿表示,区农办未得到产权共有人罗绍海同意,或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作价回购房产抵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罗绍海对自己房产的处分权。   武陵区农办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当时基于农村基金会清欠的特殊情况,采取“回购”的工作方式存在瑕疵。但他认为,是常德市房管局变更了罗绍海的产权,区农办并非行政违法主体,不存在赔偿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翟玉华,他认为,武陵区农办的行为是“替人放牛,却卖了人家的牛”,还推卸责任。区农办无权处分他人产权,其以“退回原购公房,以退房款抵偿基金会欠款”为由,向常德市房管局申请注销、变更罗绍海的产权,侵害了罗绍海的财产所有权,是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常德市房管局根据区农办的申请,在共有产权人未到场或授权的情况下,仅办理了一个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行政程序上违法,但非侵权人,可以撤销变更进行纠正。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维杰:   常德市有关部门做法错误   罗绍海夫妇于1993年底用多年积蓄5819元购买的这套占66%产权的房改房,面积56.36平方米,是其唯一住房,一直住到1999年12月被告知需腾房拍卖抵债,夫妇俩才搬出,迁回老家沅江市租房居住。14年来,夫妇俩颠沛流离,无固定居所栖身。今年76岁的罗绍海患严重冠心病,多次拖着病体四处奔走,诉求讨回房产,以求晚年安居。   其房屋被作价回购,又被变更产权,卖给他人。对此,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维杰指出,常德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国家政策。即便罗绍海夫妇为了还债,同意回购变卖或由法院拍卖自己唯一的住房,有关部门或法院也不能认可,因为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任何行政部门(法院)都不能把居民从其唯一住房中赶出去,变卖其房产抵债。   对此,翟玉华律师也称,即使居民欠再多的钱,法院也不能拍卖其唯一住房,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罗绍海的索赔,他认为,鉴于房屋已变卖,事情不可逆转,而常德市《关于公有住房售后退房、换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早有政策,所购公有住房住满5年后一律进入市场,应按照罗绍海夫妇腾房时的市场价格,将其66%的产权折价赔偿。这些年罗绍海夫妇因失去住房所造成的损失,也应依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