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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囚禁女子做性奴 被判十年半刑期

浏览 67次 发布时间 2015/02/04
  事件回放 少女挣脱铁链逃出魔窟   2013年7月29日晚7点多,福州新店镇涧田村的省农科院海峡现代农业示范园,老吴收拾工具准备回家,一个十五六岁女孩跑过来向他求救。   “她身体发抖,没有穿鞋子,一只脚上绑着铁链,哭着向我借手机。”老吴说,当时他手机没电,但指明了下山线路。   在老吴指引下,该女孩回到表姐的暂住处。“她一进门就扑进我怀里,号啕大哭。”该女孩的表姐说。   记者了解到,这个女孩叫小丽(化名),当年才15岁,暑假到福州打工赚零花钱。她通过路边广告认识了一家演艺公司老板郭某。   小丽说,起初,郭某带她到出租房里练舞,偶尔一起到娱乐场所看模特走台。7月29日上午,郭某说有一个白天演出机会,可以赚270元。她中午去找郭某,但却被带到半山腰一处院子里。郭某威胁她,“这四周都是坟墓,进来的人是出不去的。”   接下来,15岁的小丽面临人生中最难堪的一幕:当着她的面,郭某与另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然后将那名女子关进地窖,又要与她发生性关系。“我说正处于生理期,只可以抱一抱”。不久,郭某接到电话走了,将她锁回地窖里。   一个小时后,小丽估计郭某离开了,将铁链挣脱,逃了出来。在表姐陪同下,小丽带着民警,从地窖里将另一名被拘禁的女子曹某解救出来。“当时她只穿着内衣裤,身上多处被打伤。”   曹某是一个桑拿女子,2013年初认识郭某,平时偶尔也会联系。“那天他说带我去高尔夫球场玩,却把我带到狗场木屋里。”曹某说,接着郭某出去又带来一名女孩,要求她们伺候好他,否则就打死她们。   “外面是荒郊野岭,呼救根本没人听见,逃跑只会招来恶打,我不敢反抗,只能一直在哭。”曹某说。   法院判决 演艺公司老板犯三宗罪   事发后,郭某逃到晋江市,直到2013年10月15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记者得知,郭某1965年生,河南省孟津县人,高中文化。来福州后,他与妻子在琴亭高架桥附近租了套间,成立一家演艺公司。   据郭某交代,当年7月,他租下农科院后山一个院子养狗,叫人在院里及屋里各挖了一个地窖,准备养蛇、变色龙等冷血动物。7月28日晚,他在睡觉前突然想要把小丽及曹某骗到狗场关起来,作长期的泄欲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用铁链等工具将小丽与曹某拘禁在地窖中,非法剥夺二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且违背二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要求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对小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以强奸未遂认定。在非法拘禁期间,郭某向曹某索要钱财,在逃离现场时一并带走两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触犯了抢劫罪。数罪并罚,郭某被晋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后郭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