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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吃螃蟹不幸中毒身亡 小吃店被判赔偿45万

浏览 94次 发布时间 2015/01/29
  谁能想到 吃油炸螃蟹居然会死人   小杰家距富民县城有一段距离,小杰在富民县城上中学,2012年11月3日,彭女士到富民县城赶街,顺道带儿子回家。   当天下午,彭女士和小杰在县城一家小吃店里买了二两油炸螃蟹回家。晚上,母子俩吃过螃蟹不久便睡下了。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彭女士和儿子都出现了肚子疼、腹泻、头昏和呕吐的症状。天亮后,小杰的奶奶发现二人不对劲,赶紧找来诊所医生给他们打吊针。   输液两小时后,彭女士和小杰仍不见好转,彭女士丈夫下班回家后,立即将母子俩送往富民县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彭女士在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杰被转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   事后,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彭女士的心血、肝脏、小肠等进行毒物成分检验。公安机关还向销售商处提取了冰冻螃蟹。2013年4月22日,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彭女士死亡一案调查情况》载明: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组胺成分的螃蟹导致过敏性中毒死亡。   法院认定 小吃店卖的炸螃蟹里有组胺   拿到调查结论后,彭女士的母亲、丈夫及儿子小杰一起将小吃店老板龙某和供货商李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51万元。   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龙某开的小吃店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按照国家卫生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组胺含量为每100克小于或等于30毫克。彭女士和小杰食用后剩下的油炸螃蟹组胺含量为100克含组胺47.08毫克,组胺含量已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这些螃蟹是龙某加工销售的。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确认,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组胺成分的螃蟹导致过敏性中毒死亡。富民县法院认为,龙某加工销售的油炸螃蟹与彭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龙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供货商李某所销售的冷冻螃蟹经检验组胺含量未超标,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据此,富民县法院一审判令龙某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   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调查情况》仅仅只是内部意见,只有参考价值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从供货商李某处购买螃蟹进行加工,仅只是解冻后高温煮熟,这一过程不可能产生有毒物质,也不会导致组胺的增加。他加工的螃蟹在购买时就已含组胺,从供货商李某处提取冷冻螃蟹检验出组胺成分符合国家标准,并不代表李某销售给他加工的螃蟹就符合标准。但这一上诉理由没有被采纳。   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