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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23年民事纠纷案件

浏览 36次 发布时间 2021/12/06
化解23年民事纠纷案件 近日,内黄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优势.成功化解了一起由货物买卖纠纷引起的长达23年的民事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原告邢某于1997年向陈某甲借款20万元作为货款,月息按2.5分计算。陈某乙向邢某购买货物,支付了货款15.7万元,剩下4.3万元打了欠条,未约定利息。邢某把15.7万元货款支付给陈某甲。因邢某某未按约定还款陈某甲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第三人陈某乙支付原告陈某甲货款4.3万元,并承担利息(月息2.5分),如到期不能清偿,被告邢某负连带责任。该案因陈某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邢某付清欠款。自1998年起,邢某开始了长达23年的信访之路。今年4月,法院恢复执行此案,陈某乙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接到案件后,内黄县检察院全面审查,严把实体关和程序关,认为本案在实体上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陈某甲与邢某的欠条约定了2.5分月息,但陈某乙与邢某某并未约定利息,判决陈某乙按照月息2.5分承担还款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因陈某乙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且不存在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终结审查。 承办人经多方走访了解到,邢某和陈某乙系多年好友,现均已70多岁,二人有和解的感情基础;陈某乙的女儿心疼父亲年事已高,不愿其父再为此事奔波。 陈某乙的欠款按月息2.5分加罚息拖欠至今已近40万元,双方主张的金额差距较大,始终未能达成和解。承办人多方协调释法说理,双方主张的金额差距逐步接近。 在法官检察官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上,承办人将陈某甲.邢某的和解意愿电话告知陈某Z,陈某乙当场同意,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乙一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甲20万元,陈某甲再将20万元给付给邢某某,剩余款项陈某甲及邢某不再主张。这起长达23年的民事纠纷案件终于彻底化解。 (夏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