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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借款12万还了15万 又被起诉要求还10万本金
浏览 85次 发布时间 2013/12/08
郑州一市民借款12万元,连本带息还了15万元之后又被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本金,问题就出在当时对方打的收条上:今收到还款15万元,其中包括债权费用1万元,12万元利息和本金。所幸的是,法院查明该诉讼是因“收条”内容有异议,否则这名市民也许“哑巴吃黄连”。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徐晓艳 陈春阳
郑州市民崔某向同为郑州市民的焦某借款12万元,后来还了15万元,如今焦某又起诉他,要求他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证据就是崔某父亲还款时写下的“证明”,其中债权费用1万元、利息12万元、本金2万元。昨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
借12万还15万 咋会还差10万没还呢?
据焦某诉称,2008年6月6日,经一家咨询公司介绍,他和崔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崔某向他借款1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两个月。
合同签订后第2天,焦某将12万元借款交付给崔某,但两个月后崔某没有按时还款。
2011年7月,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偿还本金12万元和利息8万元,同时申请对崔某的一套房屋进行诉讼保全。
案件审理期间,2011年9月,崔某委托父亲连本带息偿还焦某15万元,焦某写了“证明”一份:今收到崔某父亲代崔某还借款15万元,包括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利息12万元和本金。
“证明”还载明,焦某收到还款后撤诉,法院解除对崔某被保全房屋的查封。
让崔某意外的是,不久前他又接到法院传票,焦某再次起诉,要求他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审理】
偿还的12万 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
昨天上午,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焦某的代理人称,崔某支付12万元利息是因为其房屋被诉讼保全,担心房屋被法院拍卖,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还12万元利息,这一点“证明”上写得明白,另外2万元是本金,崔某还有10万元本金没有偿还。
“‘证明’的文字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崔某说,当初父亲代他还款后,焦某拿出一份单方印制的“证明”让他父亲签字,父亲的本意是15万元是连本带息清偿借款,“证明”上的内容并非父亲的本意表示。
崔某表示,焦某利用了“证明”中的文字表述漏洞,双方已无债务关系。
【结果】
法院认为不合常理 认定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双方借款,以及2011年9月还款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焦某当时主张的利息最高不可能达到12万元,崔某偿还的15万元中只包含2万元本金和12万元利息,也不符合常理。
另外,焦某当时已经起诉并申请对崔某的一套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如果崔某没有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焦某可就被查封的房产实现债权,没有必要撤诉后再另行主张10万元借款本金。
按照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崔某父亲的真实意思与“证明”中的文字表述存在重大误解,该证明与当事人的真实目的相悖,焦某收取15万元后,提出撤诉及解除查封申请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
据此,法院当庭驳回了焦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还款后要及时收回欠条
“日常借款中,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要注意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尽量不要存在瑕疵,在条款中要写明利息标准,还要注意‘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主审法官——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的陈春阳提醒市民,尽量通过熟人之间进行借款,这样追要借款时找人相对方便。
“收条要写清收到的东西种类、数量,绝对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陈春阳说,在归还借款及利息时,应有收款人当面出具的收据,或者是当面将原欠条收回并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签名时一定要看清内容。
陈春阳提醒,借条或欠条上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是还款期满后的两年内;借条或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较长,是20年。
“容易混淆的还有‘订金’和‘定金’。”陈春阳解释,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订金,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简单地说,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名词
欠条 借条 收条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链接
借贷利率不得超银行4倍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6日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处理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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