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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被处拘役放流鱼苗修复环境

浏览 61次 发布时间 2021/09/24
非法捕捞被处拘役放流鱼苗修复环境 9月10日,唐河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活动,放流97公斤原种鱼苗。 4月22日 ,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制渔船、渔网、改装过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唐河县城郊乡刘庄村郭湾码头沙场(唐河)下游河道非法捕鱼,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刘某非法捕获鱼类19.22公斤。唐河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使用电捕鱼器的行为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不仅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还对水体产生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承担增殖放流97公斤原种鱼苗的生态修复责任。 9月10日,唐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干警们来到五里河大桥附近河段,将97公斤原种鱼苗分批投放至河中。增殖放流活动是唐河县法院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有效修复了水域生态环境,维护了生态系统稳定。 (谢丛晨牛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