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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浏览 105次 发布时间 2018/05/24
公 告 驻马店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开发区黄淮学术交流有限公司: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撤销新他项(2014)第009号他项权证的决定》(新国土【2018】211号),我单位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9日 新 蔡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关于撤销新他项(2014)第009号他项权证的决定 抵押人:驻马店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靖婷,企业注册号:411729000006955,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中环路中段西侧。 抵押权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社(现更名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保华(现法定代表人为侯新文),机构代码:E0545S341170001;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360号。 借款人:驻马店开发区黄淮学术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怀军,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白金公寓12层1207室。 经查:抵押人经公开拍卖程序取得了位于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城郊村大梁庄西人民西路北侧宗地使用权,2013年6月28日取得了新国用(2013)第0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25536.26平方米。2014年3月28日,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2014年4月14日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依申请为抵押权人办理了他项权抵押证书(新他项(2014)第009号),抵押贷款金额5000万元,抵押期限2年(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抵押使用权面积25536.26平方米。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结部分本金及利息,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金额4800万元,利率为月息9.9,期限为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依双方申请,抵押人继续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完成了展期抵押审批,并在新他项(2014)第009号他项权证书上记事登记,展期期限为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抵押贷款金额4800万元。 抵押人在以土地抵押期限内,在该抵押的土地上进行商住开发建设,现经调查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和2015年2月11日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分别为新房预售字第20141218号和新房预售字第20150207号,然后抵押人向社会予以售房,截止2016年4月13日前,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共预售商品房670套。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又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办理了1号楼和2号楼商业门面房(1-2层)房产证,证号为2015第1500001917号和2015第1500001918号房产证,面积分别为4792.82平方米。取得房产证后,在土地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又以房产作抵押向王唯瑜贷款,并在新蔡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证号为2015—4号,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2016年5月14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让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公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为业主共有。上述法律规定建筑物已经处分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抵押人明知自己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部分房屋的房产证,并在展期之前销售了670套商品房,还以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设定抵押,将房屋土地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其明知设定了抵押还处分抵押资产,其不具备抵押登记的条件,隐瞒房屋抵押和已取得商品房预售的事实,违规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新他项(2014)第009号他项权证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蔡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函告。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