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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收养5年后,被亲爸要回

浏览 154次 发布时间 2017/02/18
叶芳晖报道广西一对老夫妻与一对佛山年轻夫妻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了一名尚在襁褓中的女婴,女孩五岁时,被接到佛山亲生父母身边小住,其后便再没有回到广西。养父母愤而起诉女孩亲生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据吴某陈述,自己与妻子都已年逾五十,孩子已长大成家。2010年时认识了佛山人张某,2011年张某向自己抱怨称与老婆已有了一个女儿,但老婆现又怀上了一个女儿,打算堕胎另生儿子。吴某听到后便劝张某可以生下女婴,交由吴某夫妇抚养。2011年2月,女婴小雨(化名)出生后不久,张某夫妇与吴某夫妇签订收养协议。2016年暑期,张某夫妇以到广东过暑假为由,将五岁小雨接回佛山。哪知小雨这一去,就再也没回到广西的养父母家中。吴某表示,“邻里街坊都说我们把养女视为珍宝”。但如今孩子不回来了,对于夫妇两人而言是个重大打击,遂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含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张某夫妇将亲生女儿小雨交予吴某夫妇收养,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也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该收养行为无效。   但吴某夫妇事实上抚养了小雨达60多个月,故张某夫妇应向吴某夫妇支付代为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用,结合客观状况及小雨生活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判决张某夫妇支付7.5万余元予吴某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