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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给他人颜色 自己却进了监狱

浏览 99次 发布时间 2015/01/09
身边的事儿 2013年12月初,马某向蓝某借款1万元。不久之后,蓝某即让其偿还。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二人一起驾驶蓝某的轿车,从固始县城关到固始县泉河铺乡,由马某向朋友借钱,以偿还借蓝某的钱。但事与愿违,当晚马某没有从朋友处借到钱。 在返回城关的途中,轿车由蓝某驾驶,当行驶至固始县分水亭乡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他们的轿车撞断了道路旁的电线杆,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蓝某弃车离开,该车被固始县公安局分水亭派出所扣押。后蓝某让马某顶替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遭到马某的拒绝。蓝某遂决定报复。 2013年12月21日11时许,蓝某获知马某住在固始县城关一家宾馆,便邀来了帮 手李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马某住宿的房间。蓝某提出让马某赔偿其车辆损失等费用,并出具赔偿费用的欠条,然后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等要求。马某严词拒绝,蓝某便对马某拳打脚踢,并用打火机等硬物刺马某的脸,李某也帮着蓝某殴打马某。 马某被打后试图从房间逃走,但被蓝某拽住。蓝某反锁住房门,一会儿让马某蹲在地上,一会儿又让其站着。此时,李某坐在出房间门的通道处把守,不准马某离开房间。为了防止马某与外界联系或者报警,李某还把马某的手机控制在自己手中。就这样,马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8个多小时里没有吃任何食物。 当日20时许,蓝某和李某解除了对马某的拘禁,二人离开房间,带走了马某的手机。 马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马某的手机被追回,蓝某向马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结果 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蓝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蓝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时殴打他人,且蓝某是在之前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周惠通讯员吕志豪) 欲给债务人“颜色”看却把自己送入牢房 身边的事儿 2013年,郭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刘某借款,共计48万元。后郭某生意失利,无力偿还。刘某多次讨债无果,于是,下决心给郭某一些“颜色”看看。 2013年10月12日13时,刘某强行将郭某带至焦作市中站区其所开设足浴店的一间地下棋牌室内。把郭某拘禁在该棋牌室后,刘某对郭某进行殴打 以索要欠款。在郭某仍不愿还钱的情况下,刘某联想到电视电影里的相关情节,便对郭某采取了针头扎身体、竹筷敲手指等暴力行为,并威胁郭某说,如果当日不还钱就不让其离开。 当日21时,不堪折磨的郭某谎称前往市区找朋友借钱来还账,同刘某一起离开足浴店。路上,趁刘某不备,郭某向路过的巡防民警求救,遂被民警解救。后经鉴定,郭某全身多处软 组织受伤。 结果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刘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华通讯员郭玲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