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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浏览 45次 发布时间 2022/11/16
公告 2022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在露峰办事处新华村(原鲁山县水泥厂东院),查扣散煤36.04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一直未配合调查,权利人无法确认。现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请财产所有人到我局(地址:人民路中段9号院;电话:0375-5046657 )接受调查,逾期将按照无主财产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