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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 127次 发布时间 2018/11/12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18)豫15破39-1号 本院根据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6日指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2日前向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通讯地址:潢川县产业集聚区何店村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邮政编码:465150;联系人: 王广辉,电话1563814931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等文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