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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死了 哥哥被指控为凶手

浏览 80次 发布时间 2014/05/06
弟弟死了 哥哥被指控为凶手   李桂银,社旗县人,1962年生。   2003年8月19日,李桂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警方刑拘,同年9月3日被逮捕。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李桂银曾因琐事与本家弟弟李某发生矛盾。2003年,李桂银的妻子刘某提出离婚诉讼,李桂银欲与妻子同归于尽,便在当地买了六包“毒鼠强”。   “李又想在死之前先将与自己有矛盾的李某毒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8月13日下午4时左右,李桂银趁李某外出送人、房门打开时,将随身携带的鼠药倒在李某爱吃的面条上,当晚李某及其女儿李某某吃过有毒的面条后毒发身亡。晚上,李桂银将装过鼠药的瓶子扔入河中。   指控称:“案发后,李桂银为逃避侦查,将面粉混入剩下的三包鼠药中,重新包成六包,并让其子说假话,企图隐瞒事实真相。”   【审理】三次有罪判决 均被发回重审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桂银辩称,买鼠药属实,但一直没用,鼠药还在家中放着,“自己没有投毒杀人,原来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编出来的”。   在此后9年多的时间里,李桂银先后三次被南阳市中院判刑:   2004年6月9日,南阳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桂银死刑,李桂银不服上诉。2004年6月9日,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5年1月13日,南阳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桂银死刑,李桂银上诉后,省高院于2005年7月9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26日,南阳市中院第三次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桂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桂银再次上诉。2007年11月1日,省高院第三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结果】缺乏关键证据 被宣告无罪释放   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南阳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李桂银在案发前曾购买6包毒鼠强,但案发后在其家中提取的仍是6包毒鼠强。2003年8月19日,李桂银供述了购买鼠药要与其妻同归于尽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即以此将其刑拘。同年8月24日,李桂银第一次供述了其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次日,侦查人员将李桂银投入社旗县看守所羁押。李桂银的体检表显示,其四肢腕部及两腘窝处有伤,故该有罪供述的取得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桂银实施投毒行为所使用的青霉素瓶未能提取到,无法印证其供述细节的真实性。更为关键的是,本案缺少李桂银实施投毒行为这一关键环节的相关证据,现认定被告人实施投毒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其供述,据此,检察机关指控李桂银以投毒方法杀死被害人李某父女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012年3月24日,南阳市中院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李桂银无罪。2012年3月26日,李桂银被释放。   进展   一男子被羁押3143天 法院判赔72万余元   无罪释放后,2013年7月23日,李桂银向南阳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10月29日,南阳市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南阳中院支付李桂银被无罪羁押3142天的赔偿金57.2943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67.29437万元。   李桂银对赔偿金额不满意,上诉至省高院。除了赔偿,他还提出要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南阳中院向其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省高院审理查明,李桂银实际被羁押天数应为3143天。今年4月1日,南阳中院工作人员向李桂银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李桂银表示接受。   关于精神赔偿,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南阳中院决定赔偿李桂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数额较低。4月18日,省高院二审裁定,南阳市中院赔偿李桂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